发布时间:2023-12-07 10:33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湖南信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湘信院通〔2020〕18号,2021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 你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关于组织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担任 “学生资助宣传大使”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高校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公益;
(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
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本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根据教财函〔2019〕105号相关规定,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初评、学校评审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学校通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初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组织初审。评审小组原则上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各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学校下发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对申请者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应当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报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
(三)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初评名单进行审核,提交学校奖助学金领导评审小组审议,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报董事会、党委会、校务会工作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结果上报教育厅,由教育厅上报教育部,并由教育部最终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九条 学校在教育部评审结束后,于每年12月31日以前将国家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选聘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担任“学生资助宣传大使”,进行资助政策宣讲,充分发挥政策传播与励志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0年版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各高校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xszz.cee.edu.cn)下载或复印《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组织人员认真填写。
1. 表格为一页,正反两面,不得随意增加页数。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
2. 表格标题中学年的填写为评审工作开始所在学年的上一学年。如2021年秋季学期填表,应填写“2020-2021学年”,以此类推。
3. 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
4. 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高校自行确定,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
5. 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6. 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
7. 表格必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的意见,推荐人和学校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
8. 表格中“学校意见”栏必须加盖学校公章。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加盖院(系)公章,不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在“院(系)意见”栏中说明。表格中凡需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
9. 表格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只需经过学校审查,不需随表报送。上报材料经评审后不予退回,各高校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