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4 12:52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充分发挥资助育人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高校学生资助中央资金(省属高校)的通知》(湘财教指〔2019〕2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400元/人/年,二等3300元/人/年,三等2200元/人/年。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3300元/人/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经学校认定、建档入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义务劳动、公益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四条 学校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各学院、各社区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以现阶段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评定依据,每年9—10月集中进行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等级助学金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各学院要认真落实国家精准扶贫政策,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都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烈士子女、城市低保、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原则上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学校每年9月发布评审通知,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级及所属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2.学生所在班级在辅导员及社区辅导员指导下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将评审结果提交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3.学院审核材料并进行评审,院内公示国家助学金初评名单五个工作日(仅公示姓名和困难等级、拟受助等级),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及社区评审结果及评审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4.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情况,并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上报省资助中心,由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审核确定后再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拨款批次分学期通过财务处直接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信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