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4 12:47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志存高远,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湖南信息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名称为“湘信英才奖学金”(以下简称英才奖学金),资金来源于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预算及其他渠道捐款,用于表彰奖励本校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英才奖学金评审范围为本校所有国家任务全日制大二、大三、大四的本、专科学生(含“专升本”本科阶段第二学年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英才奖学金奖励标准分本科、专科两类,每类分三等,最高等奖学金为学生当年学费。
本科学生一等奖学金:上一年度学费标准;
本科学生二等奖学金:16000元/人/年;
本科学生三等奖学金:12000元/人/年;
专科学生一等奖学金:上一年度学费标准;
专科学生二等奖学金:12000元/人/年;
专科学生三等奖学金:8000元/人/年。
第五条 学校根据当年奖学金财务预算总额及《湖南信息学院英才奖学金评审细则》终审得分排名确定奖励人数。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评审条件:
1.全日制在校的大二年级(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含“专升本”本科阶段第二学年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热爱湖南信息学院,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4.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文明礼貌;
5.道德品质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6.热爱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专业实验、实训、实践、实习和各种知识、技能竞赛,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培训和创新创业实践;
7.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各项公益劳动。
8.参评学生上一学年所修课程考试(或综合评定等级)成绩无不及格科目,学业成绩(或综合考评等级)排名须在本专业前30%以内;
9.学校按《湖南信息学院英才奖学金评审细则》,对参评学生政治信仰、道德素质提升工程参与度、荣誉奖励、课程考试成绩、能力考证、学科竞赛、研究与发明、假期社会实践、双创训练实践及志愿者活动等方面(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进行量化考核,累计积分评出优胜者。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1.上一学年必修课程考试(或综合评定等级)成绩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2.上一学年所修课程结业考试成绩(或综合考评等级)排名未达到本专业学生30%以内的;
3.因违纪违法受到“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或公安机关处罚的;
4.在公共场所或通过网络自媒体发布(散布)不健康、有损集体声誉、甚至反党、反社会、妄议党中央言论和信息的;
5.社会实践活动能力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6.不履行学生义务,恶意拖欠学杂费的;
7.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英才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审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英才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评后多项荣誉共享,奖金额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英才奖学金最高金额为准。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为副组长,学工处(社区管理中心)、教务处、团委、纪委、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英才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英才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办公室按评审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评审方案并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评审对象的政治信仰、道德素质提升工程参与度、上一学年荣誉奖励情况;教务处负责审查评审对象的学业成绩及学科竞赛情况;团委负责审查评审对象假期社会实践及志愿者活动等情况,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审查评审对象双创训练实践情况,科研处负责审查评审对象论文发表与专利发明情况,教育学院负责审查评审对象能力考证情况,纪委负责评审、发放过程中纪检监察,财务处负责做好英才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是英才奖学金评审的主体部门,要求成立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为组长的英才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英才奖学金评审程序:本人申请→班级推荐→二级学院初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董事会党委会校务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全校公示→形成决定。
第十四条 英才奖学金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索贿等违规行为,如有违反,一经查实,除取消当事学生的评奖资格外,还将对当事责任人及主管负责人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1日前后颁发由董事长、党委书记、校长共同签署的英才奖学金《奖励证书》和奖金,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英才奖学金评审、发放过程实施全程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湖南信息学院廉洁自律条例》对违纪行为实行严格追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部),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