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4 18:05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规定以及《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实施意见》(湘教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开展。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纳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统筹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 岗位设置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食堂助理、超市兼职、后勤服务、行政管理助理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用工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有害身心健康、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勤工助学学生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用工单位不得让勤工助学学生完全代替在编工作人员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岗位设置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岗位设置受理
岗位设置申请每年3月和9月统一受理,均由申请单位向资助中心提交《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用人单位用表)》,后勤处、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后面向全校公开发布岗位信息。
第四章 校内岗位招聘与录用
第十一条 招聘要求
(一)身心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和工作;
(二)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三)生活俭朴、吃苦耐劳;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五) 原则上同一名学生最多同时参加两份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六)校内岗位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二条 招聘与录用流程
(一)发布岗位:将后勤处提供的岗位信息,资助中心通过今日校园向全校学生公开发布招聘岗位。
(二)学生申请:学生在今日校园平台查看岗位信息并申请。
(三)网上审核:后勤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并提交资助中心。
(四)确定名单:资助中心根据后勤处审核名单登记岗位信息备案表,确定聘用学生名单。
(五)岗前培训:学生正式上岗前,由用人部门组织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具体时间由用人单位确定。
第五章 管理、考核及报酬支付
第十三条 岗位管理
(一)未经后勤处、资助中心批准、备案,校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相关活动。经批准开展勤工助学的单位,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上岗学生的指导。
(二)经聘任上岗的勤工助学学生应服从用人部门和资助中心的管理和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岗时间不得从事与勤工助学无关的活动。
(三)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需至少提前一天向用人部门请假。
(四)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评定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酬金标准与发放
(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不低于12元/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一般为300—600元/月,可适当上浮;
(二)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酬金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的酬金,节假日顺延;均通过财务处一对一发放到学生交通银行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