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1 17:28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及《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秉承“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为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季度检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类别
学校实行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联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
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五条 申报要求
(一)注重过程参与。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实验实训、组建实验实训设备、实施实验实训、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和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
(二)注重实践创新。鼓励学生结合学科专业,从自身所长与兴趣出发,积极参与实践创新活动,在探索、研究、创新的实践训练过程中,提出自己的观点与见解;
(三)注重切实可行。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四)注重兴趣驱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不限学科专业,在教师指导下根据学生兴趣选题,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
第六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选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选题,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
(二)选题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鼓励开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
(三)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鼓励支持学生大胆创新,包容失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教育文化。
(四)项目团队成员原则上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读学生,成员基本稳定,专业知识结构较为合理。每位学生同一学年原则上只能参与一个项目。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组成团队。每个项目负责人为1人,总人数不超过5人,承担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尚未结题的学生,不得继续申报;承担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被终止的学生,2年内不得再申报;
(五)项目申请团队应选择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好创新性成果、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的教师为导师,鼓励企业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学校导师原则上应是我校学历在硕士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有被终止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导师,2年内不得再次担任。
第七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学校每年定期组织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立项申请,学院负责组织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评审结果报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并发文公布;
(二)学校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统一安排,组织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与推荐工作,下达各学院申报计划。学院按要求组织申报和初评工作,汇总后报学校。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优秀项目推荐为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审时优先考虑已立项的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推荐省级立项,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批;
(三)湖南省教育厅在学校推荐的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遴选优秀项目推荐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过程管理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实践项目可适当延长)。项目结题时间原则上要求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创业实践项目可延长至学生毕业后2年。
(二)项目负责人要负责项目的整体推进,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加强团队建设和管理,加强与导师和管理人员的沟通联系,并组织好相关报告撰写工作。
(三)鼓励项目团队积极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活动。
(四)在创新创业学院的组织下,各二级学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分别对各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其它存在的问题等。
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开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经费使用直至终止项目;
(五)学校、学院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交流讨论,为学生项目开展搭建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的平台。
第九条 项目变更
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确需变更,项目组须提交书面报告,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项目组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提出变更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二)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项目组向学院提出变更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三)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将结果报学校备案;
(四)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项目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后仍不能结题的,终止该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经费资助
获批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将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标准分别按照国家级、省级项目标准执行,校级项目根据年度情况予以确定。
同一项目经费资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资助。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
项目研究经费包括资料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使用费、调研费、论文版面费或其他成果发表费用等。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未按进度完成被终止的项目,停止其经费使用。经费报销管理,遵照财务处相关管理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程序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结题申请,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还应提交项目研究报告、支撑材料(研究论文、专利、实物模型、软件著作权等),创业实践项目结题还需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并参加答辩。学院按要求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学校;
(二)创新创业学院对学院报送的结题材料,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结题,结题后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条件
(一)校级项目
1.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结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不含在国内出版的论文集或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下同);
(2)社会科学类的项目可以为调查报告、创业策划书或政策建议等(经至少3名外审专家预审及相关学院组织专家小组评审通过);
(3)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授权1项;或所取得的技术成果被有关单位采用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有一定成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4)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校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省级优胜奖以上奖励1项;或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大学生学科和科技竞赛、或其它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省级奖励1项;
(5)完成制作发明类成品,经相关学院组织专家小组验收合格。
2.创业实践项目结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要按计划书执行到位,完成效果良好,注册成立公司,项目负责人在公司股份占比10%及以上,且提供5名及以上我校在校学生或毕业生的工作岗位。
(2)公司运营1年及以上,年均营业额达到200000元,年均利润达到20000元。
(3)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校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省级优胜奖以上奖励1项;或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大学生学科和科技竞赛、或其它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省级奖励1项。
(二)省级项目
1.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结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C2(不含C2)级以下 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C2级以上(含C2)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2)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
(3)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授权2项。
(4)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校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大学生学科和科技竞赛、或其它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1项。
2.创业实践项目结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要按计划书执行到位,完成效果良好,注册成立公司,项目负责人在公司股份占比10%及以上,提供8名及以上我校在校学生或毕业生的工作岗位。
(2)公司运营2年及以上,年均营业额达到500000元,年均利润达到50000元。
(3)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校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大学生学科和科技竞赛、或其它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三)国家级项目
1.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结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C2级(不含C2)以下 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或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C2级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C1级(含C1)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2)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
(3)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授权3项。
(4)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大学生学科和科技竞赛、或其它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或在国家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重点资助的竞赛项目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2.创业实践项目结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要按计划书执行到位,完成效果良好,注册成立公司,项目负责人在公司股份占比10%及以上,提供10名及以上我校在校学生或毕业生的工作岗位。
(2)公司运营3年及以上,年均营业额达到1000000元,年均利润达到100000元。
(3)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大学生学科和科技竞赛、或其它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在国家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重点资助的竞赛项目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四)结题成果必须要与立项项目相关。项目所有成果发表时,须标注“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项目编号,湖南信息学院应为第一作者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第一作者,特殊情况下可以以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且项目负责人为第二作者。
第十四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的项目不予结题,取消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再次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