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1 16:56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广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创新,充分发挥优秀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在全校学生中形成全面发展、学以致用、严于律己、朝气蓬勃的良好风气,特制定《湖南信息学院学生干部选拔及推优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推优,使之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履行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和学生会干部、社团工作部,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团支部、班委会干部。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是师生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服务工作的助手,是学生工作队伍的补充。
第五条 大力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对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对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二)组织学生开展繁荣校园文化活动,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社团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四)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有关组织任职的权利。
(五)评优或推荐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被优先推荐的权利。
(六)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按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断加强理论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通过正常渠道,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三)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四)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及时做到上传下达,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
(五)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工作和学习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七)按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二)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模范履行学生干部的各项义务,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三)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在年级前50%,学生会前30%之内,学年内功课无不及格现象。
(四)能力较强。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创新、实干、奉献精神,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作风扎实。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实事求是,发扬民主,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九条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同学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十条 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一)学生团干部选拔
校团委干部、二级学院团总支委员和团支部委员的选拔任用按照团章有关规定进行。
(二)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
1.通过个人自荐或同学推荐产生预备人选;辅导员采取民意测验的方式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在全班范围进行民主选举,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由辅导员根据选举结果确定学生干部名单,报二级学院团总支审批备案。班级学生干部原则上每学年改选1次。
2.大学一年级新生班级的学生干部可由辅导员根据学生档案资料、个人自荐情况及入学后的考察等临时指定。临时指定的学生干部任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三)学生会干部选拔
校学生会主席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在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校学生会执行主席从新一届主席团中轮流产生,经团委审查后报党委批准确定。校学生会部长以下人员,由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按相关程序组织选拔,经校团委批准后确定。二级学院学生会干部选拔可参照校学生会干部选拔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其上级组织指定、委任或特别聘任等形式产生,学生干部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二条 实行学生干部免职制度,对违反学校纪律,不能履行职责,师生反映不好并核查属实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劝退、撤销职务等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撤消其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一)因工作发生变动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的,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违反学生组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
(三)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者;未恪尽职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在学生中威信较低,不能起表率作用的;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四)学生干部因社会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学年度综合考评在班级倒数10名范围,认定已经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
(五)本人自愿辞职经批准的。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培养
校团委、学生会负责组织校级学生干部培训和全校学生干部培训工作,二级学院团总支及辅导员负责对本院各级学生干部进行选拔、日常培养、指导、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考核
(一)考核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职考核、注重实绩、师生公认。
(二)考核办法:对学生干部的考核实行届满考核和学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届满考核是对学生干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情况,及任期内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的考核。届满考核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期考核由各级学生组织根据平时工作记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作为届满考核依据。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学生会考核占80%,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考核占20%,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到所在二级学院和班级。二级学院学生干部由各团总支、学生会进行考核。
(三)考核结果: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和评优评奖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推优
第十五条 每学年按比例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学生社团干部。以学生组织为单位,以部门负责人主持评议会议,全体成员参与,符合条件的学生干部可自愿申报。通过评议会对符合条件的同学进行讨论与推选,评选后将相关资料报校团委组织部审核、校团委会审批,在全校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党员发展、奖助学金评定对象进行推荐。
(一)优秀学生干部要求
1.热心社会工作。担任学生干部1年以上,能积极组织或参加各种活动,热心为群众服务,能团结并带领团队力求上进,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发奋进取,成绩显著,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成绩良好,能积极帮助其他同学,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业成绩。
3.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校纪校规;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搞特殊化;宽宏大度,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怕打击嘲讽,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二)荣誉称号的设置
1.个人奖(优秀奖项):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
2.个人奖(精英奖项):学习精英、创业精英、文体精英、管理精英、道德精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共青团湖南信息学院委员会。
第十七条 该工作由共青团湖南信息学院委员会负责和具体执行,各院评选和审核工作由院团总支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