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30 18:25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湖南信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信息学校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规定的期限按时到校办理入学、缴费、注册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书面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以上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学校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学习生活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三)因创业实践不能按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当年6月30日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2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办法按照《湖南信息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我校本科学制为4年,修业年限为3至6年,毕业时学历皆算4年制本科。专科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3至5年,毕业时学历皆算3年制专科。
学校实行学分制,实施弹性学习制度。学生达到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允许因特殊原因,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
学校实施学业警示制度。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考试(考核)达不到学校规定学分者,学校向学生下达书面《学业警示通知》,学年安排补考后达不到学校规定学分者,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就读,具体按《湖南信息学院学生学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本科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湖南信息学院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学分认定办法》执行。专科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转出和转入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学习一学期后,成绩优秀或确有专长的,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以重新选择适当专业;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实存在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正常学习的;
(四)学生保留学籍创业、参军退伍后申请复学时,因发展需要提出申请,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生三年级及以上、专科生二年级及以上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如“专升本”等);
(五)职高对口升学跨大类转专业的;
(六)音乐、艺术、体育类专业与非音乐、艺术、体育类专业互转的;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八)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
(九)已修课程考核成绩有不合格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转专业的。
学生转专业程序按照《湖南信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如“专升本”等);
(六)所在学校与我校同属长沙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以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办理,按《湖南信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转入我校的学生,3个月内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转入(转专业、转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二) 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三) 原已修读课程和学分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以申请免修;
(四)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或必须)申请休学。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创新创业实践不能按学校要求参加全日制学习的;
(三)申请到其他高校学习(含境内外高校交换生),经学校批准的;
(四)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连续超过10周(含)者;
(五)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课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2(含)的;
(六)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超过两年,创新创业实践者休学可延长2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未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或超过休学期限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五节 升级和留级
第三十条 学生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一个学年的课程,并达到学业要求,准予升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留级处理:
(一)本科生单学年所获学分未达到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中该学年应获学分三分之二的;
(二)专科生单学年累计不合格课程达六门及以上的;
(三)本、专科生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留级处理。
留级导致学习年限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应当予以退学。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学校《退学申请表》,经辅导员、学院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颁发学位证书按《湖南信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论文答辩等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位。
在校学满一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一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其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位授予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仍在违纪处分期者,不授予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士学位评定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规定审核本学院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分别列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出需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事项,并按期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针对二级学院提供的名单和待议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评定委员会对汇总材料和事项进行审议评定,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原则上,学校每年6月、12月各集中进行一次学士学位评定授位工作。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往届毕业生,可在其最长修业年限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位。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变更前身份证复印件、变更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公民主项信息变更证明原件(加盖派出所公章)。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集中受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社团,具体要求与实施办法按《湖南信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或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学生应当树立心理健康意识,自觉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分为:
(一)综合类:授予“湘信院英才”荣誉称号,推荐评定国家奖学金(含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荣誉证书和学校英才奖学金。
(二)特长类:授予“道德精英”、“学习精英”、“文体精英”、“创业精英”、“管理精英”等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推荐评定学校英才奖学金。
(三)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评定国家奖学金(含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公示等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按《湖南信息学院学生奖惩制度》和《湖南信息学院英才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学生对以上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投诉。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级考试的;
(五)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屡次旷课教育不改,累计旷课达60课时以上(含)的;
(十)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具体实施办法按《湖南信息学院学生奖惩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的,须经二级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六十四条 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满后,学生改正了错误或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可以申请解除处分,学校按《湖南信息学院学生处分解除办法》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办公室设纪委监察室。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后,学校如实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情况,严格执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
第七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湖南信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