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30 18:34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湖南信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湘信院通〔2016〕3号,2021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范课程重修管理,根据《湖南信息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重修范围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须申请重修:
(一)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
(二)在课程考核中缺考者。
(三)在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资格者。
(四)因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
(五)其他原因需要重修者。
第三章 重修方式
第三条 重修者根据学校教学安排和本人学习情况,可选择下列重修方式:
(一)编班上课。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15人(含15人),由开课学院组织、教务处协调开设课程重修班,学时数不低于原课程学时的50%。
(二)跟班听课。同一课程重修人数少于15人,不够组班条件的情况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将重修课程学生编入低年级同一课程班级,跟班听课学习。
(三)辅导与自学。重修课程学生上课时间若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或者受学年限制等原因而不能跟班听课,可采取学生自学、教师辅导答疑等方式进行重修。
第四章 重修办理程序
第四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周,根据学生考核成绩及专业开课情况,下达《课程重修名单》到二级学院;学生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本学期所需重修的课程。
第五条 学生依据重修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第六条 根据课程重修报名的学生名单,教务处统一安排课程重修时间及任课教师,学生不得另选其他课程重修。
第七条 学生凭《课程重修通知单》重修相关课程。
第五章 重修课程的考核
第八条 课程重修考核,一般与下一年级同类课程考核同步进行。二级学院在安排正常课程考试时,必须将参加本课程重修考试的学生人数统计在内,同时按年级错开考试时间,避免重修学生与正常主修课程在考试时间上的冲突。
第九条 当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试,因此影响的重修课程考试,其考试资格延伸到下一次同类考试,但学生须重新办理重修报名手续,不需再缴纳重修费。
第十条 凡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和《重修课程通知单》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第六章 重修成绩的记载
第十一条 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记在重修成绩一栏,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十二条 因对某门考核已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而获准重修者,课程结业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因课程调整等原因需重修的课程学分或学时有变动时,随低年级重修后仍以原学分、学时记录成绩。
第十四条 重修考试无故缺考者直接参加下一学期的课程重修,必须重新办理重修课程报名,履行所有的重修手续,包括选课、交费和上课。
第七章 重修管理
第十五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重修学生应按组考安排,主动了解该课程考核时间及地点,必须参加本课程的测试、作业及考核等,如未按时参加考核,作擅自“缺考”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要求参加所有教学活动,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学生没有完成出勤、作业、实践环节的要求,主考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考核的资格,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八条 教务处下发已报名重修的学生名单给主考教师,主考教师在学期末必须对重修学生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成绩(如果重修课程已结束或即将结束,任课教师可视情况给学生进行不同形式的考核,确定该课程成绩),并上交考核成绩至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录入重修课程成绩。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